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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发布时间:2025-04-07 15:58:02    次浏览  行业动态
【摘要】前 言 本标准代替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本标准与 GB7718—201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预包装食品定义中增加了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食品; ———修改了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的定义,增加 了数字标签…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本标准与 GB7718201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预包装食品定义中增加了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食品;

——修改了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的定义,增加 了数字标签的定义,删 除了主要展示版面 定义;

——修改了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

——规范了食品名称日期的标示方式;

——修改了配料表的标示要求,规范了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修改了配料表归类标示和定量标 的要求;

——修改了生产者和经营者信息净含量和规格食 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 品质量 (品 质)等 级的 示要求;

——修改了食品中含有致敏物质时的标示要求;

——增加了食品声称的要求;

——增加了对进口食品的标示要求;

——增加了数字标签的标示要求;

——将部分正文内容移至附录,调整了章节编号的顺序;

——增加了新的附录 A预包装食品标签中部分标签项目 的标示形式,原 附录 C 的内容合并到 的附录 A;原附录 A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变更为附录 C,明确 了不规 包装物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增加了附录 D致敏物质在食品标签中的标示形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

品的标识

 

2 术语和定义

 

2.1   预包装食品

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或者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 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或长度标识的食品;也 包括预先包装或者制作 包装材料容器中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食品

2.2   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2.3   数字标签

食品包装上采用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展示的食品标签

2.4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食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含食品营养强化剂)

2.5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

2.6   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食品标签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2.7   

同一预包装食品内含有多件预先定量的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3 基本要求

 

3.1   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使 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食 品标签不应与食 品 或 者 其 包 装 物容 器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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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应 通 俗 易 懂有 科 学 依 据,不 得 标 示 违 背 科 学 常 识违 背 公 序 良 俗贬 低 其 他 食 品封 建 迷 信  内容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等 欺骗性的语言文字图 形符 号等方式介绍食品,也 不得利 字号大小色差版面设计等方式,误导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5   不应以语言文字图形符号等方式明示或暗示食品或食品中的某种成 分或配料具有预防治 疗 病的作用,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功能(功效)

3.6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邮箱网址除外),可以同时使用繁体字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和外文

 

4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4.1   一般要求

在国内生产加工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 容应包括食品名称配 料表营 养标签净 含量 规格(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除外)生产者和()经 营者的名称地 址和联系方式生 产日期和保质期到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致敏物质提示及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 标示的其他内容,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豁免食品产品标示的内容除外

4.2   食品名称

4.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 属性名称指能反映食品本身不必 明或已经说明的固有特性的专用名称,包括对食品 或配料特征工 艺特点食 品类别等一种或多种食 专属特征的描述

4.2.1.1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务院相 关部门发布的规章及与食品命名有关的公告中 规定或采用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 中的一个或与上述名称本质相同的名称作为属 名称

4.2.1.2   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务院相 关部门发布的规章及与食品命名有关的公告中 定或使用的名称时,应使用能充分说明食品真实属性且不易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作为属性名称 4.2.2   在食品属性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可同时标示食品的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地区俚 名称商标名称等名称当上述名称中含有易使消费者误解混淆食品属性的文字或词语时,应在  性名称同一展示版面的临近位置使用不大于属性名称的字高且与属性名称相同的字体颜色进行标示

4.3   配料表

4.3.1   预包装食品(包括单一配料食品)标签上应 标示配料表,配 料表应标示引导词 配料表中的各 配料应按4.2的要求标示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4.3.4的要求标示名 称 附录 A 中 A.4列 出的配料, 标示配料的具体名称,也可采用表 A.1 中归类标示的方式,国 家标准行 业标准地 方标准另有规定 除外

4.3.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以质量计)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加入量不超过 2%  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或去除的配料可不在配料表中标示

4.3.3   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或原料制成的复合配料 (不  括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在括号内按 4.3.2 的要求标示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地 方标准,且 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 25% 时,可  标示其原始配料复合配料中加入的复合配料,可不展开标示其原始配料

4.3.4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 GB2760GB14880或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食 品安全国家标 中的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行政部门发布的公告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既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营养强化剂又可以作为其他配料使用的应按其在最终产品中发挥的作用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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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1   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展开标示其在终产品中发挥作用的全部食品添加剂 加工助剂已 经失 活性的酶制剂可不标示已有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地 方标准且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 25% 的复合配料 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 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中可以通过 食品配料 (含 食品添加剂)带 入食,可不标示食品添加剂的辅料不在终产品中发 挥功能作用的可不标示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另有 定的从其规定

4.3.4.2   食品添加剂可以直接标示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也 可将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归类标示 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标 示形式见附录 B 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 只选择 附  B中的一种形式标示

4.3.4.3   在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和功能类别名称时,如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 大于60cm2  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 C),可用 GB2760中列出的国际编码(INS)代替食 添加剂的通用名称若某种食品添加剂在 GB2760中尚不存 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 因致敏物质标示 需要,应标示其通用名称

4.3.5   由食品制成的,承担一定 包装功能的可食用物质,应 在配料表中标示 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 方标准或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3.6   生产过程中直接添加的菌种,未 经灭活或去除工艺的,应 当标示所添加菌种的具体名称,可 同 标示相应菌株号及菌种含量上述菌种在食品中起发酵作用的,也可归类标示为发酵菌种微生 发酵剂上述菌种经过灭活或采取过滤等方式去 除的可不标示,如 标示,应 在食品属性名称或配料 的临近位置明示产品的杀菌工艺,或标示经灭 活非 活菌型杀 菌型灭 菌型等 能充分说明菌种 无活性的词语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4   配料强调与定量标示

4.4.1   在食品标签上特别强调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应 采用在配料表中明示或附加文 说明的形式标示该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标示形式见 A.5

4.4.1.1   食品中的配料或成分若在食品名称中提及,应 标示其相关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 含量

4.4.1.2   食品标签上用于说明口味风味配料 来源食 用方法或用途等的图案不属于特别强调 仅使 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某种配料或食物风味的,仅 可使用相关配料或食物真实照片以外的图案, 应在图案临近位置醒目标示图案仅供口味参考等字样

4.4.2   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 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 在成品中的含量

4.4.2.1   使用不含等词汇时,其相应配 料或成分含量应为 0,其 他法律法 规或国家标准行  标准地方标准中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食品添加剂污染物,以及法律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不允 添加到食品中或不应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质,不得 使用不 含等 词汇及其同义语进行声称 含量 称同义语见 A.5

4.4.2.2   不得使用不添加不使用及其同义语等词汇;其他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中另有 定的应从其规定不添加相关同义语见 A.5

4.5   净含量和规格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4.6   生产者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的要求标示生产者经 营者的名称地 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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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日期标示

4.7.1   应按照年日的顺序清晰标示预包装食 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标 示形式见 A.2  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明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保质期6个月及以上的, 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日期标示应清晰醒目易 于辨认,不 应与包装物容 器分离,不 得加贴修改

4.7.2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20cm2  时,可仅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4.7.3   为指导消费者在购买食品后合理食用食品,避 免食物浪费,可 根据食品特点及工艺标示消费 存期,作为食品在食品标签标明的贮存条件下的最后食用日期标示形式见 A.2

4.8   贮存条件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应标示贮存条件,标示形式见 A.3

4.9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标示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10   产品标准代号

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

4.11   产品质量(品质)等级

食品所执行的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 级的,应 标示质量(品 质)等 级,否 则不得标示质量 ()等级

4.12   致敏物质

4.12.1   以下食品配料可能导致敏感人群产生过敏反应,如 用作配料,应 在配料表中加以提示,或 在 料表临近位置标示提示信息,标示形式见附录 D

a)  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b)  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c) 鱼类及其制品 d) 蛋类及其制品 e) 花生及其制品 f) 大豆及其制品

g)  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 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上述配料以外的其他可能的致敏物质可自愿标示提示信息

4.12.2   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致敏物质时,如 共用生产车间生 产线时,鼓 励标示致敏物质的提 信息,标示形式见附录 D

4.12.3   D.4列明的配料以及 D.5列明的情况,可免于标示致敏物质提示信息

4.13   营养标签

营养标签的标示范围及标示方式按照 GB28050或 GB1343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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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警示

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公告中对食品食品配料或成分的警示语标示 规定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标示警示语

4.15   经辐照加工食品

4.15.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 名称临近位置标示 辐 照加工食品或 经  照处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5.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食品 配 料,应 在 配 料 表 中 括 号 内 标 示 辐 照 ”“辐 照 ,或在配料表临近位置标明其经辐照处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按照第4章的相应要求标示食品名称净含量和规格( 计量方式销售的除外)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通过 字标签标示,或通过说明书或合同等方式注明

 

6 特殊食品

 

国务院相关部门对特殊食品标签标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食品声称

 

食品声称应能真实准确地描述食品食品配料 或成分的特征特 性与特点 我国法律法 规食  安全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8 进口食品

 

8.1   一般要求

8.1.1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所有的可见标示内容 (包 括外文或繁体字标注内容中 文标签标注内 及其他说明物的内容)需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8.1.2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需有印刷或加贴的中文标签 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应标示本标准 及其他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强制性标示内容,强制性标示内容的中外文应有一一对应关系 标签上可见的其他外文或繁体字所表述的内容应与规范汉字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生产者和国外经营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

8.1.3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标示内容应符合第4(4.94.10除外)5章中相应条款的要求

8.1.4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按照第5章中相应要求标示

8.2   配料表

进口预包装食品外文配料表的内容均应在中文配料表中有对应内容,食 品中的配料在外文配料 中没有标示,但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应当标示的内容,也应标示在中文配料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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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生产者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进口商/代理商的名称地址 和联系方式,以 及境外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 或者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8.4   原产国或地区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地区)完全在 一个国家(地 区)获 得的货物,以 该国 (地 区)为 原(地区)两个及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国()如灌装或分装国家或地区与原产国不一致的,应 同时标示灌装或分装国家 (地 区),也 可同时标 其原料或配料的来源或生产国家或地区名称

8.5   日期标示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原包装未标示生产日期的,应根据原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最佳食用日期等相 信息,经推算后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6个月及以上的,可只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8.6   适宜人群食用量或食用方法

进口预包装食品原标签中涉及适宜人群食用量或食用方法等的信息,应有相应的中文内容并应 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公告的要求

8.7   

进口预包装食品可不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

 

9 数字标签要求

 

9.1    鼓励食品生产者在预包装食品标签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同 时通过数字标签展示食品标 信息

9.2   数字标签展示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 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应 与食品包装上同时展示 食品标签信息保持一致

9.3   使用数字标签时,应使用符合国家标 准规定的数字化手段提供数字标签,并 在数字标签临近位 通过数字标签或类似字样明示其身份

9.4   数字标签应通过易于获取的形式提供,鼓励兼容多种识别手段数字标 签标示内容应在识读后 一级页面直接展示且不应有影响正常阅读的干扰元素内容

9.5   数字标签标示内容应清晰醒目易于识读,不得篡改食品生产者可根 据特定消费群体需求提 数字标签,如在文字标识的基础上同时采取视频语音识读等方式提供食品信息

9.6   使用数字标签标示了应当在预包装食品上标注的事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简化预包装食品包 上标示的标签信息

9.7   我国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10 豁免标示内容

 

10.1   在标示了生产日期的前提下,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豁免标示保质期和 保质期到期日:葡 萄酒及 精度大于或等于10%vol的酒类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从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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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在标示了批号的前提下,葡萄酒及酒精度大于或等于10%的酒类可免于标示生产日期

10.3   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20cm2  时,可 仅标示食品名称净 含量 保质期到期日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和()经 营者的名称和联系方式食 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  标准代号和顺序号,其他标示项目应标示在销售 容器上,或 以随附说明书数 字标签等形式提供 最 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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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预包装食品标签中部分标签项目的标示形式

 

A.1   

本附录以示例形式提供了预包装食品部分标签项目的标示形式 标示相应项目时可按照示例形,选用其中一种进行标示如需要可根据食品特性或包装特点等对推荐形式调整使用

A.2   日期的标示

A.2.1   日期的标示形式: 20100320;

20100320;

2010/03/20;

2010.03.20;

2010-03-20;

20100320

A.2.2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可在同行标示: 20100320/20100520;

20100320;20100520;

2010032020100520

A.2.3   保质期到期日也可采用以下形式标示: 保质日期();

保质期至;

最佳食用日期(); 最好在……之前食();

……之前食()用最佳;

……之前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 此日期前食()用最佳……

A.2.4   标示保质期时,可采用××个月(××,××,××,××)等方式进行标示

A.2.5   消费保存期也可采用以下形式标示: 消费保存日期(); 最后食用日期()

A.3   贮存条件的标示

贮存条件应使用贮存条件贮藏条件贮藏方法等为标题,或不标示标题 贮存条件的推荐标示形式: 常温(或冷冻,或冷藏,或避光,或其他条件)保存(或贮存);

××  -  ××  保存(或贮存); 避免阳光直射(或其他条件); 请置于阴凉干燥处(或其他条件); 常温保存,开封后需冷藏(或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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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度:≤××℃,湿度:≤××  %

A.4   配料的归类标示方式

部分配料可使用的归类标示方式见表 A.1

表 A.1   部分配料可使用的归类标示方式

 

配料类别

归类标示方式

 

非植物油产品中添加的各种植物油

  炼植物 ;       ,      分氢

各种淀 , 包括化学改性淀

 

添加量不超 2%             (  的或合计)

  辛料 合香辛

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

 姆糖基础 

生产过程中             (   品中存在且发挥非发酵作用的除)

 酵菌 生物发酵

食品用香  

 用香 用香            品香 品用香 品用香精香

食品产品中添加的各种酱油

 

食品产品中添加的各种食醋

 

食品产品中添加的各种食糖

 

食品产品中添加的各种淀粉糖

可直接标示配料的属性名 , 葡糖

作为配料 使             ,    制酒

可直接标示配料的属性名 ,  用酒

 

A.5   配料的定量标示

A.5.1   预包装食品配料定量标示的标示形                   定量标示可使不低于不少于说 明承诺的添加量或含量的最小值,对 于特别强调含量

较低的,可使用不高于不大于说明承诺的添加量或含量的最大值; 用具体数值形式标示添加量或含量; 用百分比形式标示添加量或含量; 用附加说明的方式标示添加量或含量;

当生产加工工艺可能造成添加量或含量存在波动时,可用变动区间形式标示添加量或含量 A.5.2   若需定量标示的成分属于营养标签标示范围,应 按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否 则应在营养标签 外标示添加量或含量

A.5.3   含量声称同义        同于不含的同义语:(0)”没有0%未含(0)含量含 量为 0以 及与上述内容

本质相同的用语

等同于不添加不使用的同义语:未添加零添加无添加未使用没加没用没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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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用以及与上述内容本质相同的用语

A.5.4   定量标示的豁 食品标签上提及的配料或成分,若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不属于特别强调,可免于标示其添加量或含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  因致敏物质提示或其他警示用语提示用语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 b)  仅在食用方法或产品搭配建议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

c)  对于全部来源于同一产地的单一配料食品的产地的说明;

d)  仅用于说明终产品工艺和性状风 味口 味口 感等感官特征的描述性用语,或 仅用于说明 品用途的表述中所使用的名称;

e)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务院相关部 门发布的关于标准命名的公告中已规定的食品 名称(或与其本质相同的名称)所涉及的配料 或成分,或 已规定添加量或在成品中含量的配 或成分

A.6   推荐标示内容

A.6.1   预包装食品标签可以根据需要标示产品的批号

A.6.2   预包装食品标签可以标示食用方法,如 容器的开启方法食 用方法或使用 方 法烹 调 或 加 热 解冻或升温方法解冻或升温后的保存方式与期 限复 水再制方法开 启后的食用期限开 启后的 存方式搭配方式或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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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形式

 

B.1   

本附录以示例形式提供了配料表中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形式 标示相应项目时,应 按 4.3.4 的要 选择其中一种进行标示

B.2   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

配料:,全 脂奶粉,巧 克力 (可 可液块,白 砂糖,可 可脂,磷 脂,聚 甘油蓖麻醇酸酯,食 用香精,柠 ),稀奶油,植物油,葡萄糖浆,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胶,瓜尔胶,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B.3   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通用名称

配料:,全脂奶粉,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 可脂,乳 化剂 (磷 脂,聚 甘油蓖麻醇酸酯),食 用,着色剂(柠檬 黄 )],稀 奶 油,植 物 油,葡 萄 糖 浆,乳 化 剂 (丙 二 醇 脂 肪 酸 酯 ),增 稠 剂 (卡 拉 胶,瓜 ),着色剂(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B.4   当预包装食品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 60cm

,可 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全


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

配料:,全脂奶粉,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 糖,可 可脂,乳 化剂 (322,476),稀 奶油,植 物油,食 用,着色剂(102)],葡萄糖浆,乳化剂(477),增稠剂(407,412),着色剂(160b),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B.5   建立食品添加剂项一并标示的形式

B.5.1   一般原

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示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中 标示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精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可在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剂项外标示

食品添加剂项在配料表中的标示位置按照纳入该项中的食品添加剂的总质量确定

B.5.2   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

配料:,全 脂奶粉,巧 克力 (可 可液块,白 砂糖,可 可脂,磷 脂,聚 甘油蓖麻醇酸酯,食 用香精,柠 ),稀奶油,植物油,葡萄糖浆,食品添加剂(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胶,瓜尔胶,胭脂树橙),麦芽糊精, 用香料

B.5.3   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通用名称

配料:,全脂奶粉,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 可脂,乳 化剂 (磷 脂,聚 甘油蓖麻醇酸酯),食 用,着色剂(柠檬黄)],稀奶油,植物油,葡萄糖浆,食 品添加剂[乳 化剂(丙 二醇脂肪酸酯),增 稠剂 (卡 ,瓜尔胶),着色剂(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B.5.4   当预包装食品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 60cm2  时,可 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 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

配 料:,全 脂 奶 粉,巧 克 力 [可 可 液 块,白 砂 糖,可 可 脂,乳 化 剂 (322,476),食 用 香 精,着 色 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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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7182025

 

(102)],稀奶油,植物油,葡萄糖浆,食品添加 剂[乳 化剂(477),增 稠剂(407,412),着 色剂 (160b)],麦  糊精,食用香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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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7182025

 

 

 

  C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

 

C.1   不同形状包装物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

C.1.1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的最大一个侧面的高度(厘米)乘以宽度(厘米)

C.1.2   圆柱形包装物圆柱形包装容器或近似圆柱形包装物近似圆柱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高度(厘米)乘以圆周长(厘米)40%

C.1.3   其他形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以呈平面或近似平面的表面为最大表面面积如有多个平面或近似平面时,应 按其中面积最大 一个计算

如没有明确的平面或近似平面,应为包装物或包装容器平铺后总表面积的40%

C.2   计算表面面积时应除去封边及不能印刷文字部分所占尺寸 瓶形或罐形包装计算表面面积时 包括肩部颈部顶部和底部的凸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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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致敏物质在食品标签中的标示形式

 

D.1   

本附录以示例形式提供了预包装食品配料中含有致敏物质时,以 及在生产中可能间接带入致敏 质时的标示形式

D.2   致敏物质用作配料时,应采用以下方式中的一种进行标示

D.2.1   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和标示方式(可使用字体加粗或下划线两种标示方式)进行提示: 配料:,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 液块,白 砂糖,可 可脂,磷 脂,聚 甘油蓖麻醇酯,

用香精,柠檬黄),花生,葡萄糖浆,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胶,瓜尔胶,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配料:小麦粉白砂糖榛子酱(榛仁巧克力)

D.2.2   在配料表临近位置专门标示提示信息,可使用食物致()敏原(提示)()敏 物质(提 示)()敏原信息(提示)等为引导词,或不使用引导词:

含有鸡蛋花生坚果乳成分; 含有花生酱大豆制品; 本产品含有鱼大豆成分; 本产品含有鱼大豆成分,可能导致食物过敏

D.3   加工过程中间接带入或可能带入的致敏物质,宜在配料表临近或其他位置用以下方式加以提示: 本产品可能含有;

可能含有; 可能含有微量;

()生产设备还()加工含有……的食品(产品); ()生产线还()加工含有……的食品(产品)

D.4   下列经深度加工的配料,已去除可能导致过敏反应的蛋白质成分,可免于致敏物质标示:

a)  大豆及花生加工产品:精炼大豆油精 炼花生油大 豆来源的肽磷 脂维 生素 E植 物甾醇 物甾醇酯及植物甾烷醇酯黄原胶;

b)  谷物加工产品:淀粉糊精葡萄糖浆谷物来源的精炼植物油; c)  水产加工产品:甲壳素壳寡糖鱼明胶精炼鱼油鱼油来源 DHA; d)  乳加工产品:乳糖醇

D.5   其他免于标示致敏物质的情况:

a)  单一配料为致敏物质的产品,如果产品名称中已经明确该致敏物质的名称,可免于重复标示; b)  食用酒精蒸馏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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